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2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2-01|最後修訂: 2023-05-31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海洋污染防治費。 二、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歸墊之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