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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30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前項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2 條(第 32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第 3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