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33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