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te Disposal Act|第 33 條|資源循環|Loi|En vigueur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17-06-14
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