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40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事業於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