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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內容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回收再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二、回收再利用:指再生資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三、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將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過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四、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五、事業:指凡從事生產、製造、運輸、販賣、教育、研究、訓練、工程施工及服務活動之公司、行號、機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六、再生產品:指以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

相關法律條文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 條(第 1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3 條(第 3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4 條(第 4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5 條(第 5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