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6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