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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 條文摘要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

📝 內容

為達成資源永續利用,在可行之技術及經濟為基礎下,對於物質之使用,應優先考量減少產生廢棄物,失去原效用後應依序考量再使用,其次物質再生利用,能源回收及妥善處理。但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之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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