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7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權責制定有關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政策及法令,並付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