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0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國民有其責任義務依循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原則,儘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製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製品成為廢棄物,並適當回收循環利用製品及再生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