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6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 再生資源、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本法第四章輔導獎勵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