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17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9-01-21
為有效回收再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 前項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