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Agents Control Act|第 2 條|化學物質管理|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16-12-07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