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7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 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