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8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07
環境用藥之調配或分裝,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調配,指以販賣為目的,將不同成分或環境用藥產品調合配藥;所稱分裝,指以販賣為目的,將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改變包裝內容量。 第一項環境用藥之分裝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工廠,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