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31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