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34-1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