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