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