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第 35 條|傳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13
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將電臺設備之全部或一部,交由委託播送廣告者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