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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1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10-1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

📝 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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