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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10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

📝 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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