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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9-3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條文摘要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

📝 內容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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