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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2 條

📜
法律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條款號
第 9-2 條
📂
分類
基本法規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 條文摘要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

📝 內容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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