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