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