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