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9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