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