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6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該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