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5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