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8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訂約地不明而當事人又無約定者,依履行地之規定,履行地不明者,依訴訟地或仲裁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