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9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關於在大陸地區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大陸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