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0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侵權行為依損害發生地之規定。但臺灣地區之法律不認其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