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 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