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5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