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6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