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