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4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