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6-08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 前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