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