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5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 一、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 二、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 前項費用,有數人應負擔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強制出境機關檢具單據及計算書,通知應負擔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