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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內容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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