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0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