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1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設立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