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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4 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54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內容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罰則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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