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5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