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4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 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