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