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5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