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11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4-06-0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 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 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